结婚两年多离婚还能要回彩礼?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1:25) 点击:274 |
湖南律师分析案情 王某丽与段某军于201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8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离异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丽认为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7月后村内拆迁每人分得47平米安置房,段某军看到房屋分下来就找茬与其打架,并将其赶出家门,不让其回家居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段某军则主张王某丽婚后在其家居住仅二十天,二人未实际共同生活,王某丽有骗婚行为。双方均认为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均同意离婚,但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彩礼应不应当返还有争议。 法院认为 王某丽与段某军二人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王某丽要求离婚,段某军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 王某丽在婚后所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费66500元,由段某军领取,段某军应予返还;因二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段某军要求王某丽返还彩礼款17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扣除该彩礼款17000元及段某军已付王某丽款6000元、搬家财产折抵5000元后,段某军应再返还王某丽土地补偿款38500元,王某丽要求段某军返还土地补偿款38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王某丽要求分割涉案的上述2套安置房,因涉及案外人即段某军之父、之子的利益,王某丽可另案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准许王某丽与段某军离婚;限段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丽土地补偿款38500元。王某丽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后语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法律关于彩礼的返还有哪些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王某丽与段某军均系二婚,于2019年8月4日登记结婚,王某丽在二审中亦陈述“我平时基本在工地干活,距离段某军家六七十里路不能天天回家”可知,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较短,基本都是各自生活,且自2020年7月份双方分居后便不再往来,未能实现通过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目的,法院据此判决王某丽应返还段某军彩礼。结婚不是买卖,娶妻更不是交易,古人云“婚姻之道,奠先于仁义”。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在借据存疑且原告甲男主张的借款金额与其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对应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综上所述,以结婚为目的,原告甲男在恋爱期间给付被告乙女钱财是赠与行为,结婚目的实现后,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欲将赠与的钱财转化为借款,要求被告乙女出具借据,不符合借款的法律规定。原、被告的“借贷”并非合意,借据的形成不能体现被告乙女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甲男要求被告乙女按民间借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甲男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原告甲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男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因恋爱期间发生的赠与或民间借贷,不能仅仅依据形式要件就认定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实际给付金额与借据数额是否对应、转账目的和用途、恋爱及婚姻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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