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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差额补足合同》即案涉保证合同,债权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保证人不追认的无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5-09 11:36)    点击:200

湖南律师分析案情

  最高法院: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差额补足合同》即案涉保证合同,债权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保证人不追认的无效精选文章法妞问答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凯D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阳光凯D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凯D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凯D生态公司为其股东凯D能源公司、关联公司凯D电力公司提供担保,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仅经董事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的强制性规范,意味担保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差额补足合同》虽由凯D生态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林芝签字,但由于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仅经董事会决议,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如果债权人善意,则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法律一旦经过颁布实施,则推定明知,华融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知悉上述规定,且凯D生态公司的章程亦明确规定凯D生态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上市公司凯D生态公司的章程是对外公开的,华融公司也应当知晓上述章程规定。因此,凯D生态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华融公司对此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非善意第三人,在凯D生态公司对此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差额补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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